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