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