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