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