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