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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