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