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