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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备案管理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许可管理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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