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有适合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且符合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对设立市场的要求;
具备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
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有适合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且符合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对设立市场的要求;
具备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
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