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