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