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