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