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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第五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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