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费。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推广使用IC卡,其收费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