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部门、各地区要服从金卡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根据全国IC卡应用的总体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IC卡应用规划,并报金卡领导小组备案。未列入应用规划的IC卡,不得发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