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IC卡应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发放证照时,发行等效IC卡重复收费;不得通过推行IC卡变相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