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