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