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