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 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林改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