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