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

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

在商品上使用表明产地或者地域来源;

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属性中客观表明地域来源;

其他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前款所述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