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实施下列行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品质: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
检查集体成员、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
检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
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集体成员、使用人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
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
检查集体成员、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
检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
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集体成员、使用人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