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