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