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审查意见;

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