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