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