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