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