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