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补充保险和福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
裁员;
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补充保险和福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
裁员;
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