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补充保险和福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

裁员;

集体合同期限;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