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