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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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