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护士条例(2008)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