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