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