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