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