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搬运、护送患者; 现场心肺复苏; 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