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