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决定程序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