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