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