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