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其他违法行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