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