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