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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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